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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 4.2-1983 舰船电子设备环境试验_高温试验

作者: 网络 编辑: 瑞凯仪器 来源: 网络 发布日期: 2019.12.17
    本标准规定了舰船电子设备的高温试验,它是制订舰船电子设备总技术条件或产品标准等技术文件相应部分的基础和选用依据。
    GJB4.1--83《舰船电子设备环境试验总则》的规定 适用于本标准。
    1、试验目的
    评定舰船电子设备在高温环境条件下工作的适应性。
    2、试验等级
    2.1试验温度

    有关标准按表1规定选取试验温度。

表1 试验温度等级

    2.2试验时间

    有关标准按表2规定选取试验时间。

表2 保温时间等级

    3、试验条件
    3.1对时间设备的要求
    本标准中的舰船电子设备均不含通信设备。
    3.1.1 高低温试验箱(室)在其工作空间内,应能提供2.1条所规定的温度,允许误差为±2吧,可以用强迫通风来保持温度均匀。
    3.1.2高低温试验箱(室)的容积与试验样品之比应不小于5:1。
    3.1.3高低温试验箱(室)内的湿度为每立方米空气中的水蒸汽不超过20克(相当于35℃时50%的相对湿度)。当低于35℃温度进行试验时,相对湿度不超过50%。3.2对试验 样品的要求在相同试验环境条件下,如果试验箱(室)的工作空间不足以做整套设备试验时,若试验样品允许,可按分机形式与整机接成一个电路分别进行试验。
    4试验程序
    4.1予处理
    将试验样品放置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使之达到温度稳定。
    4.2初始检测
    按有关标准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电性能和机械性能检测。
    4.3试验
    试验样品应处于不包装、不通电和准备工作状态,并按实船使用状态将试验样品放进试验箱(室)内,然后以每分钟不超过1℃的速率将试验箱(室)温度升到规定值。按表2规定的时间进行保温,结束后通电工作,然后进行中间检测,通电工作时间和中间检测项目按有关标准规定。
    4.4 恢复
    试验结束后,将试验样品放置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恢复,使之达到温度稳定。
    4.5检测
    按有关标准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电性能和机械性能检测。
    5、合格要求
    由有关标准规定。
    6、有关标准引用本标准时应规定的细则
    a.予处理;
    b.初始检测的项目和要求;
    c.试验期间试验样品的状态;
    d.试验温度和时间;
    e.试验期间通电工作和中间检测的项目和要求;
    f.恢复;
    g.检测的项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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